《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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