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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31 10:33
来源: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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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提取、使用和监管,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实现绿色矿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按照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恢复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监测措施的专项资金。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第五条 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约束矿山企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治理,切实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义务,鼓励并督促矿山企业与自治区各级政府一道,共同建设美丽西藏,保护好西藏的绿水青山、碧水蓝天。

第六条 基金按照企业设立、政府监管、确保需求、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一)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由矿山企业按计划提取与自主使用;

(二)基金提取与使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三)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矿山预计开采年限内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逐年提取,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七条 依法办理转让的采矿权,原采矿权人须对已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修复责任明确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第二章 基金提取

第八条 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公司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同时财务账簿设置专账核算,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资金需求的原则,将《治理恢复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费用均摊至矿山预计开采年限内,确定年度预算提取的基金基数。年度基金提取数额由年度基金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确定。

调整系数视企业信用情况确定:信用等级优取0.8,良取1.0,差取1.2信用等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矿山企业以往三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履责情况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在年度检查中可根据矿山企业实际履责情况按信用等级评定条件降低信用等级。

(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信用等级为优:

1.基金制度履行及时、到位;

2.《治理恢复方案》的措施落实到位(按年度计划方案实施);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期间按要求完成了全部保证金的缴存,该情形适用基金制度施行后第一次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二)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信用等级良:

1.因环境保护问题被挂牌督办或存在安全隐患暂停开采,但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并取消挂牌且消除影响的;

2.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3.基金制度履行不及时、不到位,但在主管部门的提醒、要求下,限时完成了整改的;

4.《治理恢复方案》的相关措施落实基本到位的(完成了相关措施工程量的60%以上);

5.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期间缴纳了部分保证金的,该情形适用基金制度施行初期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三)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时,信用等级差:

1.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的企业;

2.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的;

3.因环境问题被起诉和因环境损害事件被处罚的;

4.对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5.基金制度履行不及时、不到位,在主管部门的提醒、要求下,仍不整改的;

6.《方案》的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完成相关措施工程量的60%以下);

7.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期间从未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挤占和挪用。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或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结余的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或下一阶段使用;超出部分可在报请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在下年度或下一阶段抵扣。

第十一条 当基金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需要时,矿山企业应按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计提基金或者自筹资金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需要,改变矿山地质环境条件时,应及时修编《治理恢复方案》,并报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重新核算基金提取数额。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矿山所在地的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测等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二)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三)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损毁土地的复垦支出;

(四)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下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土地复垦监测以及相关的管护支出;

(六)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

(七)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土地复垦等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停止矿产资源生产活动的同时,在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计提的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矿山企业申请破产时,矿山企业已计提的基金应不列入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矿山企业在存续期间未足额计提基金的,破产清算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补足未计提的基金。申请破产企业应在申请破产前成立由企业股东组成的临时办事组织或具有资产清算资格的临时代管机构,负责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在申请破产之日起1年内使用计提的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由矿山所在地政府协调组织落实,经费在清算处置资产中优先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相关职责,并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及时编制或修编《治理恢复方案》,报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依据审查通过的《治理恢复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三)每年1120日前,各采矿企业填报《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表》,并将工程前后对比照片集、基金提取及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现状监测资料等一并报送至矿山所在地的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切实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挥基金使用效益,确保矿山建设、开采、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监测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对未规范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现状监测工作的矿山,矿山企业可以采用航空遥感、无人机影像资料进行监测;

(六)将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七)其他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相关职责。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审查矿山企业编制的《治理恢复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治理恢复方案》,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基金使用及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申请验收的治理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开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配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破产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置指导。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关的水、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等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表》,并形成《西藏自治区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年1130日前报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辖区内的《西藏自治区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215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包含地(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每年4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上报统计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执行和矿山生态修复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检查比例不少于20%,地(市)和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日常巡查检查监管。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改,措施不限于停产停业及吊销执照等。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的,责令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一)不按要求报备基金提取、使用情况及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现状监测的矿山企业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的,以及未按照《治理恢复方案》开展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和不按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非正常开采的矿山企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不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节作出以下限制与处理:

(一)不予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不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二)自治区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失信档案,纳入西藏自治区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

    (三)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证采矿、禁采区采矿、越界采矿、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专项用违法开采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不足部分由被处罚企业、单位或个人补齐。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暂不生产的矿山,矿山企业在完成以往勘查、建设、开采过程中造成破坏及影响的治理恢复后,可向颁发矿业权证同级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基金提取,相应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核后视其恢复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 矿泉水开采企业在完成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通过后,可申请不再提取基金。在改变生产规模与方式时,需向颁发矿业权许可证同级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论证。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可结合本办法及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砂、石、土等非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已收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实施办法》(藏自然资〔201953号)退还,矿山企业应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恢复责任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退还保证金。除审核划转给矿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由其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外,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统筹不予退还保证金建立全区矿山生态修复专项基金,专款专项用于全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

       情况表

      2.西藏自治区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表

      年度)

矿业权人

(盖章)

矿证编号

矿权名称

发证部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基金总额

                              万元

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计划提取基金

万元

实际提

取基金

万元

基金提取完成率

%

补充资金

万元

结余资金

万元

计划治理恢复面积

m2

实际治理恢复面积

m2

治理恢复完成率

%

计划措施内容

措施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

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工程措施是否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通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所提整改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下一年计划

计划提取基金

                                          万元

计划恢复治理面积

                                          m2

计划落实措施

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注:本表双面打印,并于每年1120日前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备案。

填报时间:           


附件2

西藏自治区     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矿山基本情况

本年度基金制度落实情况

下一年度计划

处罚

决定

备注

矿山所在地

矿业权人

矿权名称

矿证编号

发证部门

基金总额

基金提取及使用情况

治理恢复情况

措施未完成原因

工程措施验收情况

年中检查发现的问题

计划提取基金(万元)

计划治理恢复面积(m2

市(地)

县(区)

计划提取基金(万元)

实际提取基金(万元)

基金提取完成率(%

补充资金(万元)

结余资金(万元)

计划治理恢复面积(m2

实际治理恢复面积(m2

治理恢复完成率(%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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