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经报请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无偿收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拉城国用土登第1610号)。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现予公告,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2019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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