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原拉萨市国土资源局与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的《土地征收拆迁协议》,依法收回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拉城国(土登)字第1073号)。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现予公告,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2020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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