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拉萨市自然资源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功能园区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管理委员会、西藏拉萨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管理委员会、西藏拉萨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
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各自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具体为行政处罚。
自2025年7月5日至2028年7月4日止。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法、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过程中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负责予以解答。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问题,受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8.受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9.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次委托执法有异议的,可向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电话:0891-6814177
邮寄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路10号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监督反馈意见。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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