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诗明、秦娟因保管不善,将房屋产权证2010005934号证书的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诗明、秦娟
2026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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