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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29 16:20
来源: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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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一、适用范围

拉萨市中心城区城关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新、改、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理更名、遗失补办、重新核定(含分割、合并)红线手续,均须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及要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临时使用建设用地另行规定,私人建房(含农村宅基地)不列入本范围。

二、办理情形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作价出资、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情形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三、审批权限

拉萨市中心城区城关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新、改、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审批;跨县(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其他规划范围内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内容包含用地位置、面积、取得方式、用途、申请事由等);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出让〈作价出资、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情形);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情形);

4.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复印件(涉及占用农用地情形)。

(二)更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内容包含用地位置、面积、取得方式、用途、申请事由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复印件;

3.因公司名称变更申请更名,提供工商注册信息;

4.因转让行为申请更名,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税务部门核税信息;属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0〕37号)中规定的需补缴出让价款情形,提供合同变更协议;

5.因资产划转申请更名,提供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划转的批复文件。

(三)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分割、合并)

1.申请书原件,涉及分割、合并的,申请书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内容包含用地位置、面积、取得方式、用途、申请事由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复印件;

3.用地范围矢量数据(2000拉萨坐标系);

4.超面积情形提供超面积部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核税信息(出让土地分割、合并情形);

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划拨土地分割、合并情形);

7.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批准文件(司法判决或仲裁需分割、合并情形)。

(四)遗失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内容包含用地位置、面积、取得方式、用途、申请事由等);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复印件;

3.用地范围矢量数据(2000拉萨坐标系);

4.遗失登报声明原件(登报满15日,在藏报刊整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刊发的作废声明。

五、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设有效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使用自然资源部模板(汉藏双语),填写内容和附图,编号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生成的全国统一编号,其中附图为红线图(包含地形、规划、用地单位、用地面积、用地性质等信息)。

六、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后,应将办理结果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和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执行。

七、法律责任

用地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并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区)、功能园区可参照执行。在施行中,如与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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