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资讯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拉萨市自然资源局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发布时间:2024-11-29 18:23
来源: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11月22日,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针对2起生态破坏类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召开磋商会议。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其中1起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公司代表现场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了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就赔偿方案达成了初步共识,拉萨市自然资源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经磋商达成一致。

根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线索,我市一矿山企业在进矿道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对原始地貌、原始植被造成了扰动、损害,造成生态损害。针对上述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单位对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结果显示,企业需开展补偿性恢复面积30.9公顷,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合计1775.21万元。

会上,市自然资源局与该公司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异地修复方案及赔偿数额达成了初步共识。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与保卫者。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以本次磋商会议为契机,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来源渠道,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根植人心。

责任编辑:赤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