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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拉自然罚撤字[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16:00
来源: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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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拉萨永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C43T7Q   

法定代表人:旦巴加措

20193月,拉萨永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堆龙德庆区青藏铁路以北、乃琼镇波玛乡境内建设的象雄美朵”项目,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设面积为23582.96平方米。2020年7月15日,拉萨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批评教育处罚)。

2024年8月15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会,研究了《拉萨永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象雄美朵”违法建设相关事宜的请示》事项,会议决定因未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罚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通过撤销原处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0715日,萨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作出的拉资决执字[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项目违法问题重新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6814177

地址:城关区当热路10号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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