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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拉萨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13:01
来源: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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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自然资〔2022〕197号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拉萨市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及功能园区自然资源部门:

    《拉萨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土地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第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日


拉萨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拉萨城市规划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任务有效落地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加强对城市设计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城市设计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重要实现路径和技术方法;是深化和延续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建筑和环境景观设计、提升城市特色风貌、实现城市更新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全过程。通过设计手法,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进行深化、细化和表达,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本市城市设计和实施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标准。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尊重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统筹城市各要素的合理集约使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实施导向坚持生态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节约集约用地、改善民生服务、创造宜居空间。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和监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城市设计成果质量的审核把关,具体负责市级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除外)

堆龙德庆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经开区、柳梧新区和纳入市级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达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纳入市级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其余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堆龙德庆区、达孜区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城市设计应当与市级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做好衔接,保持协调一致。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可结合属地实际开展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分为市级、县级总体城市设计,分别对应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街区城市设计对应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各类详细规划,以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开展。经开区、柳梧新区、文创园区应作为独立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包括城镇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规模化办公和商业区域、滨水地区、临山周边地区、重要交通节点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特色风貌的区域的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一并报批。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应当采取刚性管控和弹性预留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划定城市重点区域。

第八条街区城市设计应当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同步开展,街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相应的详细规划编制成果一并报批。

街区城市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预期发展变化,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有关要求,构建公共开敞空间,优化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慢空间、生态空间和建筑群体布局;强化城市色彩、景观风貌和夜景系统,关注建筑空间尺度,明确建筑组合形态、布局、造型、材质;提出对建筑高度、体量、退距、风格、外立面风貌色彩(包括第五立面)以及广告招牌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标准。

第九条详细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充分结合区域特点特色,在街区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对相关重点区域进一步深化用地、建设控制要点,直接指导建设项目明确规划条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支持规划实施。

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建设发展变化、区域功能结构优化调整等原因,可以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涉及对详细规划管控内容修改的,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成果应作为修改详细规划必要性论证研究的基础,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修改详细规划。

第十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城镇核心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延续保护历史文化、避免大拆大建落实城市更新,加强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明确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性要求。

重要街道、重要交通节点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区域整体风貌协调和临街界面形态管控,加强公共交通组织统筹,提升公共空间景观。

新城新区、规模化办公和商业区域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区域整体设计,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时序,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充分考虑职住平衡、内外交通通达顺畅。

重要山体周边、滨水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充分融入自然本底元素,注重保持提升生态功能,关注城市安全,兼顾景观和休闲活动并重,彰显城市山水风貌。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要求核发规划条件、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时,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从事编制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的专业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四条鼓励在城市设计理念、技术运用、成果形式以及三维辅助决策系统方面创新,提高城市设计的编制水平和管理效能充分应用RS、GIS、BIM等三维辅助设计手段和大数据研究手段优化管理,积极建立和推广规划三维辅助决策系统,保障实施监督与管理体系搭建

第十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本办法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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