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规范我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我局起草了《拉萨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编制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202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行业标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但是由于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没有明确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步骤等具体规定,导致基层执法工作出现职责界限不清、程序标准不明、查处不规范等问题,同时也造成破坏耕地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后,因证据不足,难以立案,处罚难以到位。因此,我局牵头起草了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藏自然资﹝2023﹞76号)等有关规定,于3月16日形成《办法》(草案),并充分征求局内部相关科室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随后以书面形式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县(区)、功能园区以及各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建议后,再次修改完善。4月23日,提交我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5月11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关于对<拉萨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完善。该《办法》6月11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耕地破坏鉴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鉴定机构和专家库设置、鉴定条件、鉴定程序等内容依法进行规范。
(一)明确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来自土地、农业、水利、生态环境、规划、测绘、法律等方面,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二十人,由各行业单位推荐。
(二)规范耕地破坏的鉴定程序。本《办法》就如何申请、受理、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出具《鉴定意见书》、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等各程序环节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可以直接认定为耕地破坏并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的情形。
(三)明确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符合耕地破坏鉴定条件的,申请鉴定单位需提供: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涉案地块的土地历史使用状况材料;涉案地块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和地类情况表;涉案地块的彩色现状照片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咨询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891-6814177
拉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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