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和建立“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部署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专项规划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工作的落实意见》等文件,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空间类专项规划。非空间类专项规划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市本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各县(区)及功能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专项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编制指导、协调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对专项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目录清单、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全过程统筹管理。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原则上不得编制并批准实施,不予空间保障。属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或行动计划、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第七条 统筹考虑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和规划关联性,制定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将关联性较强的领域统合为一项综合性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综合性专项规划,细分具体领域,编制细分领域专项规划。
第八条 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由市政府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专项规划目录清单评估,根据新理念新战略新要求,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进行更新调整,每年动态更新建议清单于第三季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组织编制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清单目录,制定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规划名称、编制内容、编制经费、时间安排等项目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前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衔接空间要素保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规划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将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委托编制、方案论证、审核报批、成果入库、实施监督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提高专项规划的系统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规划落实传导机制,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编制原则,专项规划应统一采用最新的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应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涉及空间利用部分的底图底数,有效指导专项规划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编制前,应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相关底图底数,按照统一底图底数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内容除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外,还需按照自治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具体应包括现状评估、专题研究、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等内容。应单独设立空间利用专章,明确各类项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等用地需求及管控要求,将具体空间位置上图。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边界和规模的,可采用定点定位预控的方法,表达项目数量、类别和意向性空间位置,并形成重点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成果s相关附件应增加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衔接详细规划及“一张图”的核对说明。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批准工作按照行业报批相关规定执行,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城市安全、历史文化保护、重大设施布局等重要专项规划,应报市政府批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需提请规委会等议事机构研究的,应按程序报相关议事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准前,应将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深化数智化改革,重点对规范性、符合性、协调性开展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文件、专项规划成果文本、图件、数据库和相关附件、专家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一)成果规范性审核。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空间利用专章是否齐备规范,相关材料是否齐备完善。
(二)规划符合性审核。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三)空间协调性审核。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有无空间矛盾冲突。存在冲突时,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配置空间要素。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时,应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十八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专项规划予以公布,并在30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标准数字化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本规定印发前,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应按照上述专项规划成果汇交要求,补充矢量数据库内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是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基础。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规变更。确需修改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开展修改工作,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原程序报批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并提出优化调整方案。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评估,评估报告及时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协同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及时将依法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专项规划空间需求,在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规划动态滚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系统考虑整体与局部、长远与短期的关系,结合实施评估,滚动编制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发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做好衔接,统筹项目建设和空间要素。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责任编辑: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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